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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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2、法律分析: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3、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积极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4、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2、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3、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1、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并免费领取《西安市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流动人口可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5、都在西安工作居住,现在要在西安生小孩:《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6、莲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在莲湖区计生部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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