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
简介
广东省生育保险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建立的,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工作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学徒工。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因生育暂停工作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费
分娩费
产后检查费
新生儿医疗费(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0.8%,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2%。
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办理程序
职工生育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代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1. 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报 2. 用人单位审核并报送申报表 3.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支付待遇
罚则
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追缴生育保险费和利息,并处以罚款。
其他规定
职工因工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按照实际生育的胎数分别支付。
职工生育后继续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简介**广东省生育保险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建立的,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工作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范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学徒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指职工因生育暂停工作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以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费 * 分娩费 * 产后检查费 * 新生儿医疗费(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费) * 计划生育手术费**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0.8%,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2%。**待遇享受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 职工生育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办理程序**职工生育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代为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1. 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报 2. 用人单位审核并报送申报表 3.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支付待遇**罚则**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追缴生育保险费和利息,并处以罚款。**其他规定*** 职工因工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按照实际生育的胎数分别支付。 * 职工生育后继续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